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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之美

陆生学位生可否申请海外研习交流活动(如交换学生等)或是海外志工服务?

1.经询问教育部高教司,陆生可申请学校与台湾及境外大学、机构办理之学术交流,如游学、交换学生等,但不得使用中央政府经费参加,如学海惜珠计划。另外,学校申办交换生一方面需注意社会观感,维护台湾学生权益,避免引起争议;另一方面,需留意提醒学生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的出入境期限。

 2.陆生可持大陆地区核发护照至美国在台协会(AIT)办理签证,至于其他国家需个别了解各国驻台办事处有关陆生护照签证办理方式。申办海外研习交流活动签证需经面谈,因此皆须亲自前往相关单位办理。

 3.有关陆生因参加海外研习交流活动,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后续权宜作法:

 (1)依据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100 11 10 日移署出陆雄字第 1000183741 号函(如附件 1)。陆生在台所持之「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以下称「逐次加签证」)其效期为 6 个月,如境外交流活动期间超过原加签效期时,应于加签效期届满前 2 个月,将所持「逐次加签证」、入出境申请书、委托书及加签费用新台币 600 元一并寄送学校,委由学校代为办理加签,再予持凭查验入境,以免发生届时无法顺利入境之窘境。

 (2)<最新规定> 依据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100 12 01 日移署出陆雄字第1000194230 号函修正(如附件 2)。陆生在台求学所持「逐次加签证」,『加签效期』为办理加签之翌日起 6 个月内得出境台湾,而于「逐次加签证」之『证件效期』为发证日起算 2 年内均可入境台湾,故陆生参加海外研习交流活动,应于加签效期(为期 6 个月)内离境,并于证件效期(为期 2 )内返台均属符合规定,不须于加签效期届满前 2 个月,委由学校代为办理加签,于下次出境时依程序办理加签即可。


举例来说,某生所持「逐次加签证」发证日为 2011 09 13 日,证件效期为 2013 09 13 日,该生可于加签效期 2012 03 13 日内出境台湾,并于证件效期内入境即可。若『出境时间为加签效期(2012.03.13)之后』或『入境时间超出证件效期(2013.09.13)』,则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送件须知」相关规定分别申办加签或延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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